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前置程序是否应当废除?


在探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前置程序是否应当废除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前置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必须先经过调解这个步骤,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等其他程序。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其实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先调解,也就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调解前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存在事实上的调解前置情况。这种程序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一方面,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根据实际情况达成赔偿协议,避免了冗长的诉讼过程,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比如一些小的刮擦事故,通过调解很快就能解决问题,双方也不会伤和气。另一方面,调解可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达成的协议往往更具有可执行性。 但是,调解前置程序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调解需要双方自愿,如果一方不愿意调解,却被迫进入调解程序,就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其次,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还得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此外,调解可能会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导致赔偿结果不公平。 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调解前置程序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或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那么就有废除的必要。但如果能够通过完善调解机制,保障调解的自愿性、公正性和高效性,调解前置程序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前置程序是否应当废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关键是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