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哪些情况是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让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我不太清楚是不是所有情况都要签,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有哪些情况是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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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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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不需要签署该具结书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因为这类群体在认知、表达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可能无法完全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意义。比如,盲人由于视力障碍,在阅读和理解法律文书时会有困难;精神病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其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未成年人在心智上尚未完全成熟,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有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他们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该认罪认罚,那么就无需签署具结书。这是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认知不足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最后,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比如,犯罪嫌疑人虽然表面上表示认罪认罚,但实际上是受到了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具结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不需要签署。总之,法律设置这些例外情况,是为了确保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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