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质权是怎样的?


特殊动产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形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特殊动产质权的概念。特殊动产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特殊动产优先受偿。 在设立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对于特殊动产质权来说,同样需要出质人将特殊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才得以设立。这种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出质人继续占有该特殊动产,这种情况下不符合质权设立的交付要求,质权不能设立。 特殊动产质权的效力涉及到多个方面。从对质权人的效力来看,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的特殊动产。在占有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同时,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特殊动产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意味着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时,质权人对于该特殊动产的变价款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从对出质人的效力来说,出质人虽然将特殊动产出质给了质权人,但仍然享有对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不过,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财产。如果出质人转让质押财产,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依据法律规定,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质押财产。 特殊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折价是指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按照一定的价格将质押的特殊动产折抵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拍卖则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殊动产出售,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将特殊动产出售。在实现质权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特殊动产质权在设立、效力和实现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了解这些内容,对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进行特殊动产质押活动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