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但不确定法律是否支持。我想了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到底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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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首先,简单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痛苦,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金钱赔偿以抚慰其精神创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 不过,法律也有一定的特殊情况和其他途径。如果是在一些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总体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去争取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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