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我涉及一起刑事案件,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不太清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到底有哪些,是只包括物质损失,还是也有精神损害赔偿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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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有权提起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针对的是物质损失的赔偿。 所谓物质损失,通常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等,这些都属于可以要求赔偿的物质损失范围。因为这些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并且是实际已经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不被支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已经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刑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起到了精神抚慰的作用。所以,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聚焦于物质损失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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