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是否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遇到个事,有人犯罪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精神赔偿,可又不确定法律支不支持。我就想知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能不能主张精神赔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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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主张精神赔偿,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是物质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赔偿,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审理和判决。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如果被害人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诉讼途径。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难以获得精神赔偿支持;而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一定的可能性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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