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赔偿?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我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确定法律支不支持。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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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赔偿的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就从法律层面限制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从立法目的来看,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抚慰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作用。并且,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在实践中较难准确量化,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不合理赔偿,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不过,如果受害人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支持。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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