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是指在实施特定类型的行政许可时,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所适用的不同于一般程序的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行政许可通常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这一程序主要是为了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证公平竞争。 其次,对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再者,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这一程序,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这类程序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许可的实施更加科学、公正、合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