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了解行贿罪既遂标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不正当利益,通俗来讲,就是通过正常合法途径无法获得的利益,比如通过行贿让自己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拿到项目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关于行贿罪既遂的标准,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主流观点是以行贿人实际交付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为既遂标准。当行贿人将财物实际交到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时,行贿行为就已经完成,构成行贿罪既遂。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既遂标准,但从整个条文的立法意图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完成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构成行贿罪既遂。 例如,张三为了让自己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孩子进入某重点学校,给负责招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李四送了10万元现金。当李四收下这笔钱时,张三的行贿行为就已经既遂。即使后来因为其他原因孩子没有进入该学校,也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 另外,对于行贿罪既遂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故意。行贿人必须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如果是因为被勒索而给予财物,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就不构成行贿罪。比如王五被国家工作人员赵六威胁,被迫给了赵六财物,但王五并没有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下王五不构成行贿罪。 总之,行贿罪既遂的核心标准是行贿人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际交付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在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罪既遂时,要综合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过程以及实际结果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