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追诉期限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我有个朋友涉及挪用资金的事,现在想了解下法律上关于挪用资金罪追诉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要是不清楚这个时间,心里总是不踏实,就怕突然被追究责任。所以想弄明白这个追诉期限起算点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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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追诉期限起算点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诉期限。追诉期限指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诉。 对于挪用资金罪追诉期限起算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挪用资金罪里,‘犯罪之日’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完成之日。比如,挪用资金的人把钱从单位账户挪到自己控制的账户,这个时间点一般就可认定为犯罪之日。因为在这个时候,挪用资金的行为已经完成,对单位资金的占有和使用已经处于非法状态。 而如果挪用资金的行为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就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例如,某人持续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或者挪用资金后一直未归还,处于持续占用单位资金的状态,那么追诉期限就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结束或者归还挪用资金之时开始计算。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这种连续或继续的犯罪状态下,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侵害单位的财产权益,所以要等这种侵害状态结束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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