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法定之债法条有哪些?

我和爱人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现在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到底该怎么承担。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法条可以作为依据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些,避免以后因为债务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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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体现。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强调了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两个关键要素。例如,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进行了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而像为了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开支所借的钱,即使只有一方出面借,也通常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数额较大的钱,超出了家庭日常开销范围,一般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双方都知道并认可的,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如果共同财产够还,就用共同财产还;如果不够或者财产是各自所有的,双方可以先协商怎么还,协商不成的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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