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侵权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直接侵权指的是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中,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使行为人看似构成了侵权,但基于这些事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是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行为人无法避免地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免责。例如,一家工厂因突发地震导致部分产品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工厂就可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其次是正当防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比如甲在遭受乙的暴力攻击时,采取合理的反击行为,致使乙受伤,甲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是紧急避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司机为了避免与突然冲出马路的行人相撞,急打方向盘撞坏了路边的摊位,这就属于紧急避险,司机一般不用对摊位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还有受害人故意这一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自己故意去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侵权人就无需担责。比如有人故意跑到正在施工的道路上,导致自己受伤,施工方如果已经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