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承诺期限与约定承诺期限哪个具有优先效力?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约定了承诺期限,但我后来了解到还有法定承诺期限这回事。现在就很纠结,不知道到时候是按合同里约定的来,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来,想知道法定承诺期限和约定承诺期限到底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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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定承诺期限与约定承诺期限以哪个为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有效时间范围。法定承诺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没有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而约定承诺期限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的承诺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尊重。一般情况下,在合同领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以,当合同双方约定了承诺期限时,这个约定承诺期限优先于法定承诺期限。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法律规定的承诺期限是30天,但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承诺期限为20天,那么乙就需要在20天内作出承诺,而不是30天。因为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 然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承诺期限,那么就需要适用法定承诺期限。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这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而作出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有约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约定承诺期限优先于法定承诺期限;只有在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承诺期限。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维护了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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