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明确网络侵权的主体和客体,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网络侵权的主体是指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人。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网络用户,也就是普通的网民。比如,某个网民在社交媒体上恶意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这个网民就是侵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又可以细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企业,如果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会成为侵权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像一些网站、平台自己制作、发布侵权内容,自然也是侵权主体。 其次,网络侵权的客体是指被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就是受害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常见的网络侵权客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人身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在网上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或者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二是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比如,在网上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文章、作品,或者使用他人的商标进行虚假宣传,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多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等,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是财产权利,例如通过网络诈骗、盗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 总之,明确网络侵权的主体和客体,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当我们的权益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侵害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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