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有哪些不同之处?


转租和租赁权的让与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经常容易被混淆,但它们在定义、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的定义。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承租人把自己租来的房子又租给了别人。而租赁权的让与则是指承租人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成为新的承租人。 从法律关系上看,转租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但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原承租人仍然要对出租人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租赁权的让与则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受让人。受让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原承租人则完全退出租赁关系。 在法律后果方面,转租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租赁权的让与通常也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就是债权人,原承租人转让租赁权需要得到出租人的认可。 此外,转租中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原租赁合同的限制。次承租人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并且要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而在租赁权让与后,受让人享有和承担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不受原承租人的过多干涉。 综上所述,转租和租赁权的让与虽然都是与租赁相关的行为,但它们在定义、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转租还是租赁权的让与,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