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我生病了医疗期到了,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不应该给我支付医疗补助费,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有没有这个义务,支付的标准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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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可能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比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接着,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虽然部分废止,但涉及医疗补助费的条款仍有参考意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适用争议,但在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中仍有体现。所以在遇到具体情况时,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以及支付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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