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和公安机关38个罪名当中是否包括农村村干部的职务侵占?
我是个农村村干部,最近听说监察委和公安机关有38个罪名,我有点担心自己的工作行为。想了解下,在这38个罪名里,有没有包含农村村干部的职务侵占这一情况呢?要是有,我工作中可得格外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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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农村村干部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该罪名是否在监察委和公安机关管辖的38个罪名当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其他单位”一般认为包含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所以,如果农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是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而监察委和公安机关所管辖的38个罪名是比较宽泛的表述,通常来说,职务侵占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之一。监察委主要负责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农村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监察对象,如果涉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情况,可能涉嫌贪污罪等由监察委管辖的罪名,而不仅仅局限于职务侵占罪。 所以,在这38个罪名当中,虽然可能没有直接以“农村村干部职务侵占”来表述,但包含了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并且农村村干部的某些职务侵占行为是可能被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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