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案件管辖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司法救济,避免地方因素对行政案件审理的不当干扰。 对于一些特定情形的行政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比如,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处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处理: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 另外,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从法律依据来看,这些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中本身就有关于管辖的基本规定,而该《规定》则是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使行政案件管辖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而《规定》在此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能受到的干扰等问题,作出了更具体的应对措施。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确定管辖法院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也有助于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在遇到行政案件时,应当仔细了解这些规定,正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