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串通投标有哪些规定?
我在参与一个项目投标时,感觉有几家投标企业好像在相互串通。我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串通投标这方面到底有哪些规定,这种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在投标中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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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串通投标指的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并没有专门针对串通投标出台独立的法律,但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在实际中遭遇串通投标的情况,权益受损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要求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对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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