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订婚时给了女方家彩礼,现在我们因为一些事要分开,我想知道能不能让女方返还彩礼,最高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了解清楚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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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彩礼返还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首先,要明确彩礼的概念。彩礼通常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财物。这是一种具有民俗性质的行为,在很多地区都存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简单来说,就是给了彩礼,但是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比如,小张和小李订婚后,小张给了小李家彩礼,但后来两人分手,并未登记结婚,小张就有权要求小李家返还彩礼。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就是说,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是实际上两人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日子。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例如,小王和小赵领了结婚证,但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共同生活,之后两人离婚,小王可以要求小赵返还彩礼。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因为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而且,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总之,在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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