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怎样的?

我在参与公司经营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股东出资、股权确认等方面。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想了解下这个规定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对我遇到的这些实际问题有没有帮助,能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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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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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该规定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股东出资方面。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基础。该规定明确了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处理方式。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会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规定(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其次是关于股权代持问题。现实中存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情况。规定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只要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有证据证明名义股东只是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就可以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根据《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再者是关于股东资格确认。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规定为股东资格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此外,该规定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和处理、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都为公司运营中的各种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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