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涉及假离婚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看到最高法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里面提到了假离婚。我有点担心自己之前办的假离婚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想知道这个征求意见稿里对于假离婚到底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对我这种情况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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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谓“假离婚”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存在“假”的说法。 最高法在处理涉及离婚相关的法律事务时,会依据一系列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离婚的条件、程序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当涉及到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假离婚”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办理离婚登记,后续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产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这种撤销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如果在“假离婚”后,一方不按照之前的约定履行,另一方主张权利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虚假离婚的合意以及相关约定。否则,法院很可能会按照已生效的离婚协议和法律规定来处理相关纠纷。所以,在处理婚姻和财产等重大事务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因所谓的“假离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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