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对假离婚作出了哪些最新规定?
我和伴侣想通过假离婚来获得购房资格,但又担心这样做会有法律风险。不知道高院针对假离婚有没有出台什么新规定?这些规定会对我们假离婚的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我很想了解清楚,避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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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调解离婚,那么婚姻关系就会依法解除,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真离婚”是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离婚相关的案件时,会依据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获取购房资格、逃避债务等而“假离婚”,但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双方就不再是夫妻关系。此后,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婚姻关系。同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假离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轻易尝试。一旦离婚手续办理完成,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人财两空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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