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监察案件送达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一个劳动监察案件,不太清楚在送达方面法院有啥规定。比如送达的方式有哪些,送达的时间有没有限制,送达的文件包含什么内容等,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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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送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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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监察案件中,送达问题是确保法律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所谓送达,通俗来讲,就是把相关的法律文件,比如决定书、通知书等,从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法院传递到当事人手中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专门就劳动监察案件送达作出单独的规定,不过在劳动监察案件送达方面,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规定。根据该法,送达方式有多种。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也就是由负责送达的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也是一种方式,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还有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则是通过邮局挂号信等方式将文书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另外,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劳动监察案件中,准确及时地送达法律文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自己的权利义务,也有助于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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