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追加配偶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中胜诉了,对方一直没履行判决。我听说可以追加对方配偶为被执行人,可又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追加配偶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能追加,需要走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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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加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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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问题时,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考量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法院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配偶追加进来,使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不过,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债权人想要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要先另行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来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取得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裁判后,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要求配偶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执行程序中随意扩大被执行人的范围,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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