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规定?
我在做生意的过程中,听说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到底有什么说法,比如虚开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等,害怕自己不小心触碰到法律红线,所以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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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行为人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应税劳务,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一旦达到这个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会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办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强调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案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妥善处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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