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局对备用金有什么规定?

我开了个小公司,在备用金管理方面有点迷糊。不知道税务局对于备用金有啥规定,像备用金的提取额度、使用范围、账务处理这些方面,税务局有没有啥要求和限制呢?我就怕一不小心违反规定,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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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用金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税务局虽没有直接针对备用金作出专门、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税务管理以及企业财务管理中,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备用金,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企业设置备用金,主要是为了满足日常小额、频繁的现金支出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在账务处理上,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该法要求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备用金的收支,企业要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确保每一笔备用金的使用都有清晰、准确的记录。比如,当工作人员预借备用金时,会计分录一般为借记“其他应收款 - 备用金”,贷记“库存现金”;当工作人员使用备用金后报销时,根据实际报销金额,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 备用金”。 在税务检查方面,税务局会关注备用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合规。如果备用金长期挂账不清理,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企业对个人的借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员工借支备用金,如果长期不归还且无合理理由,也可能会被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应该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如果企业将备用金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支出可能不被允许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以,企业在使用备用金时,要确保每一笔支出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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