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三年未发现的是否不再追征?
我之前在纳税申报上有点小疏忽,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现在距离当时申报已经过去三年多了,我很担心税务机关会不会突然来追征我少缴的税款。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三年未发现的是不是就不再追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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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领域,税务机关对于税款追征存在时间限制。这里涉及到税款追征期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进行追征,超过这个期限,通常就不能再追征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如果是税务机关自身的问题导致纳税人少缴或未缴税款,三年后就不能再要求补缴税款了。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这些严重违法行为,无论过了多久,税务机关都可以进行追征。 所以,税务机关三年未发现的是否追征,需要根据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如果是税务机关责任,三年后通常不再追征;如果是纳税人计算失误,一般三年可追征,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五年;而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则无追征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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