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保证人自收到税务局的纳税通知书后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我是一个纳税保证人,最近收到了税务局的纳税通知书。我不太清楚从收到通知书这一刻起,我在法律上有哪些责任和义务,会不会让我替别人把税全交了呀?很担心自己的权益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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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纳税保证人收到税务局的纳税通知书后,便在法律层面承担起一系列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纳税保证人这个概念。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当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保证人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这意味着,在规定的15天时间内,纳税保证人有义务协助完成纳税事宜。如果在收到通知书后,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要是纳税保证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 同时,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即纳税人)追偿。也就是说,纳税保证人替纳税人缴纳了税款后,可以要求纳税人把这笔钱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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