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分割单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公司和其他公司共用一个水电表,拿到的水电费发票只有一张,我们用分割单入账。但我不知道这个分割单在税务上该怎么处理,是能全额税前扣除,还是有什么规定和限制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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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分割单是在企业发生共同承担水电费的情况下,由取得水电费发票的一方,按各方实际耗用的水电费,开具给其他各方的一种费用分割凭证。它主要用于解决多个主体共同使用水电,但发票只有一张时,各方费用分摊及税务处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的其他外部凭证就包括水电费分割单。也就是说,当企业采用分割单进行费用分摊时,取得分割单的一方可以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取得水电费分割单的企业,由于分割单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不能凭分割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常情况下,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比如,A公司和B公司共用一个电表,供电公司给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按用电量给B公司开具水电费分割单,此时B公司不能凭分割单抵扣进项税,而A公司可以根据取得的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使用水电费分割单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留存能够证明费用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资料,如水电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分割计算表、各方签订的共用协议等。以备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时查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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