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需要交哪些税?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公司分立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满足条件时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
其次是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然后是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最后是契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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