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税费应计入哪个科目?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会计,在处理税务账务时,遇到了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情况。我不知道这部分税费在会计处理上应该计入哪个科目,怕记错账影响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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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时,意味着其在这一阶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当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具体到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通常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在进行会计分录处理时,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确认不用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不过,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新增了“其他收益”科目。如果企业执行新准则,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会计分录为: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免征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 这样的处理方式,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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