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残保政策是怎样的?


总分机构的残保政策主要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缴纳等方面。首先来了解一下残保金,它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对于总分机构残保金的计算,通常是按照各自的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分别计算。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一般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于总分机构残保金的缴纳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地区要求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按照各自的在职职工情况和残疾人就业情况来计算应缴纳金额。例如,分支机构有独立的用人权和财务权,能独立核算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就可以单独计算缴纳残保金。而有些地区可能会有汇总缴纳的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的残保金情况,然后再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各个分支机构缴纳。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同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也对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总之,总分机构在处理残保政策相关问题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和缴纳残保金,以保障残疾人权益和避免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