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伤是怎么算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临时工”这一特定称谓,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也就是说,临时工和正式工在工伤认定和待遇方面,原则上是一样的。 关于工伤的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接下来就是工伤待遇的计算了。 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待遇等。医疗待遇方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工伤导致伤残,还会有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不同,会有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