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招标人终止招标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个项目的招标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得不终止招标。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招标人终止招标有什么规定,担心处理不当会带来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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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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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终止招标是指在招标程序启动后、中标结果确定前,招标人基于某些原因停止整个招标过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原因一般有多种,比如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化、资金不到位等。当出现需要终止招标的情况时,招标人不能随意为之,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这是为了让相关方能够及时知晓招标终止的情况,避免因不知情而继续投入时间和精力。退还相关费用和保证金,也是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招标人违反规定擅自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为参与投标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所以,招标人在决定终止招标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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