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现金支票承兑,本案属于盗窃还是票据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盗取现金支票承兑的行为究竟属于盗窃还是票据诈骗,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为特征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票据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来说,盗窃主要是通过秘密手段获取财物,而票据诈骗重点在于利用票据的特性进行欺诈获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同时,《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对于盗取现金支票并承兑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盗取现金支票后,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完备,不需要其再实施其他票据行为就可以直接承兑取现,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此时行为人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支票的行为获取了财物的控制权,承兑只是实现财物价值的后续行为。例如,甲盗取了乙已经填写好金额、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然后直接到银行兑现,这种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然而,如果行为人盗取现金支票后,还需要实施伪造、变造等其他票据行为才能实现承兑取现,那么就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比如,丙盗取了空白现金支票,然后伪造了出票人的签章、填写了金额等必要事项后去银行承兑,这种行为利用了票据的欺诈手段,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实际的司法认定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哪种犯罪构成。并且,犯罪的数额、情节等因素也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所以,对于盗取现金支票承兑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