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签订有什么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在签订协议离婚书时,有诸多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了解。 首先,要确保双方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意味着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那么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确定抚养权时,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再者,财产分割要清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同时,还要注意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协议中的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在协议中约定逃避债务的条款,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内容。 最后,签订离婚协议后,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总之,签订协议离婚书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双方谨慎对待,确保协议的内容合法、合理、公平,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