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是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非常关键的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例如,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等损失,交强险会先对符合规定的费用进行赔付。 其次,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那么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比如,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交强险赔偿后还有剩余金额,此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会发挥作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和范围进行赔偿。 最后,若通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后,仍存在不足的部分,则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例如,事故责任方没有购买商业险,或者商业险赔偿额度不够,那么剩下的赔偿金额就需要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通常是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最后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这样的顺序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也合理分配了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