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指的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者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 一般来说,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首先是医疗费,这包含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以及后期治疗费用(需附医疗机构证明)等,这些都是因治疗伤病产生的实际花费。比如受伤后去医院看病拿药、做检查的费用都在这一项里。 误工费也在赔偿范围内,它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要是没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简单讲,就是因为受伤耽误工作少挣的那部分钱。 护理费也是一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一般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如果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会根据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二十年。 交通费则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要有正式票据,票据要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比如打车去医院的费用等。 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要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会得到赔偿。 营养费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残疾,还会涉及鉴定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若受害者不幸死亡,除了上述部分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不过需要注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实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通俗讲,就是在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审判时,顺便处理受害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 直接物质损失:指的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物损毁、减少以及为恢复原状、弥补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比如因事故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