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精神失常该如何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若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赔偿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要先确定事故责任方,根据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比例。 其次,赔偿项目方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医疗费,这是指因治疗精神失常所产生的费用,像医院的诊疗费、药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是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因精神失常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就会涉及误工费。根据该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是护理费,由于受害人精神失常,可能需要专人护理,这就产生了护理费。该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四是交通费,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产生的交通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是营养费,适当的营养有助于受害人恢复健康,营养费也需要赔偿。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六是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人精神失常达到了残疾的程度,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精神失常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侵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最后,赔偿的具体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通常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结合上述赔偿项目和相关标准来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