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但我不太确定这个约定是不是有效,就怕之后真有纠纷了,这个约定无效,影响问题解决。所以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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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约定无效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就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所做的约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事先商量好打官司去哪个法院,但这个商量出来的结果不被法律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管辖约定无效的常见情形: 首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会导致约定无效。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比如,一些重大的涉外案件,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个管辖约定就是无效的。因为级别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 其次,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也会使约定无效。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针对这些专属管辖的案件约定了其他法院管辖,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再者,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会导致约定无效。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指出具体的管辖法院,如果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发生纠纷时,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守约方,这样就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该约定就是无效的。因为管辖法院必须是确定、唯一的,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另外,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约定也会无效。法律要求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比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如果当事人随意选择一个与案件毫无关联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约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最后,口头约定管辖一般也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管辖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确定性,一旦发生争议,难以举证证明,所以通常不被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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