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该告谁?

我遭遇了交通事故,想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权益,可不知道该把谁列为被告。我不太清楚在不同情况下,比如车辆是被别人借用、出租等情况,到底该告谁。希望能了解在各种复杂情形下,准确确定被告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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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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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交通事故官司中,确定该告谁是很重要的一步。首先得知道,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会根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 比如在机动车送维修、保管期间,因修理人、保管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就由车辆修理人、保管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此时他们对车辆有实际的运行支配权 。 要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民法典》实施前,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但《民法典》实施后有变化,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错,比如车辆本身有故障车主却没告知等情况,车主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要是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盗抢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毕竟不是车主让车辆进入运行状态的。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实施前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施后,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出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质权人承担责任。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民法典》实施前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实施后,车辆所有人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民法典》实施前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施后如果车辆发包人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挂靠经营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非车主允许套牌的套牌车,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出卖的报废车辆、拼装车辆,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好意同乘的话,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驾驶人为无过错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中有明确的被告就是重要一项。所以准确确定被告很关键,它关系到您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 相关概念: 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原则:运行利益就是谁能从车辆运行中获利;运行支配原则就是谁对车辆运行有实际的控制、指挥权。通过这两个原则来确定在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份额各自承担责任,比如两人按3:7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全部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比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甲要全部赔偿,也可以找乙要全部赔偿。 补充责任:就是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全部赔偿时,由第二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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