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处理交通损害事故中的索赔对象?


在交通损害事故中,确定索赔对象是很关键的一步。首先,简单说一下索赔对象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对象。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时,如果是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那么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这是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雇主有一定的责任保障雇员安全;而第三人直接造成了损害,也有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就是基于雇佣关系的法律原则。 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但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雇员开车送货途中撞伤人,如果是正常工作时撞的,雇主赔偿;要是雇员故意撞人或者严重违规驾驶撞人,那雇主和雇员都得负责赔偿。这是为了让雇主对雇员行为有监管责任,同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约束,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车辆被盗后,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这是考虑到车辆实际控制和运行是由实际使用人负责。 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借人明知借车人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出借人没有过错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出借人无责,一种是出借人有责。这是基于出借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来判断责任。 相关概念: 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全部赔偿,赔偿后责任人之间可以再进行内部追偿。 无过错责任: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某些特殊侵权情况。 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