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无须支付对价?
我是公司的名义股东,现在和另一个名义股东商量转让股权。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不用支付对价。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在支付对价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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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无须支付对价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名义股东的概念。名义股东,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的实际权利和利益,真正的股东权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这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有相关体现,该规定明确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从法律本质上讲,由于他们并非实际的股权利益享有者,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往往更多是形式上的变更,而非基于真实的股权价值交易。在司法实践和法律原理中,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通常无须支付对价。这是因为名义股东本身不具有股权的实质利益,其转让行为更多是为了配合实际出资人的安排或者公司的管理需要。 从合同角度来看,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有真实的交易目的和对价。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如果没有实际的股权价值流转意图,就缺乏支付对价的基础。如果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对价,且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从法律上很难认定需要支付对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都绝对无须支付对价。如果名义股东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基于某种特殊的约定,比如为了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而进行的股权转让,且双方明确约定了对价,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对价。这就好比普通的合同交易,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的约定,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支付对价,但如果存在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名义股东之间最好签订明确的转让协议,清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是否需要支付对价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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