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子拍卖后担保该怎么处理?


在了解抵押房子拍卖后担保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则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当抵押的房子被拍卖后,担保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拍卖所得的价款足够清偿债务,那么担保责任就随之消灭。也就是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基于该抵押房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后来甲无法偿还债务,房子被拍卖得款120万元,乙的100万元债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得到了足额清偿,此时甲的担保责任就结束了。 要是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未受清偿的部分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对于未清偿部分一般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有特别约定。比如,上述例子中房子拍卖只得了80万元,那么乙还有20万元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乙可以继续向甲追讨这20万元,但不能再要求甲就这20万元以该房子进行担保。 另外,如果在抵押房子拍卖过程中,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分配问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