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审判组织应为什么?
我有个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我不服提出上诉,现在二审法院把案件发回重审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审判组织应该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好知道接下来的审理程序大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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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中,审判组织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要明白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原一审参与过该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发回重审的审判。 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在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里,如果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可以由法官三人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可以由法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可以由法官三人至七人组成。 所以,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审判组织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其成员的具体构成会根据不同级别的法院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案件重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原审判人员可能存在的先入为主等情况,让案件能够得到更公正的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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