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保函业务有哪些种类?


保全保函,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由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一种担保函,用来保证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能够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全保函的业务种类。 首先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函。在提起诉讼之前,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时就可以使用诉前财产保全保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函就是为满足这种担保要求而产生的。 其次是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也需要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就发挥了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还有仲裁财产保全保函。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人同样需要提供担保,此时仲裁财产保全保函就派上用场了。这同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 最后是执行前保全保函。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执行前保全也需要提供担保,执行前保全保函应运而生。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总之,不同种类的保全保函在不同的法律程序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具体法律场景,选择合适的保全保函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