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行政起诉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争议中,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有时会遇到起诉状不被受理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形。 首先,从主体资格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如果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在劳动仲裁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劳动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例如,某个人并非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却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就不符合主体资格要求。因为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与当事人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争议,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方面也有要求。如果起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会受理。在劳动仲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是作出劳动仲裁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告必须清楚地指出被告是谁,同时要明确自己希望通过诉讼达到什么目的,比如要求撤销仲裁决定、重新作出仲裁等,并且要提供相应的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例如,原告只是笼统地说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但没有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就无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方向,自然不会受理。 此外,受案范围和管辖问题也很关键。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如果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辖规定,如果原告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比如,有些劳动争议可能需要先经过特定的前置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跳过这些程序直接起诉,就不符合受案条件。 最后,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如果原告就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事项再次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在劳动仲裁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已经就同一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并得到了生效判决,之后又以相同的理由和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 总之,在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时,原告要仔细检查自己的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为上述情形导致起诉状不被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