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算劳动关系吗?


在探讨未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表明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可能适用劳动合同法。 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未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劳动者在事业单位有明确的工作岗位,接受单位的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工资报酬,且所从事的工作是该事业单位业务的一部分,那么就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都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未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可以被认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