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仍然有效?

我和我爱人之前签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现在我觉得里面的条款对我很不公平。比如大部分财产都归对方,我分到的很少。我想知道这样不公平的约定在法律上还有效吗?我能不能反悔重新分配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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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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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仍然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表明,夫妻财产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对于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其效力该如何判断呢?一般来说,只要该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在财产分配上看似不公平,也是有效的。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 例如,夫妻一方为了支持另一方的事业发展,自愿在财产约定中多承担家庭债务,少分配财产,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然而,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在签订财产约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财产约定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不一定必然无效。判断其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受损害方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该约定。所以,当遇到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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